一、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7〕83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2.享受对象:
(1)在本市创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一定创业能力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人员。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申报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者:本地创业;持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贷后监管;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可携带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或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本地创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可直接到经办银行窗口,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由银行审核同意后,统一送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审批,落实反担保手续,由经办金融机构提供创业贷款。
4.资金来源:中央、市、县(市、区)财政拨款。
5.实施单位: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2795(市就业局创贷科)。
二、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 〔2017〕4号)。
2.享受对象和补贴标准: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报程序:创业主体须填报创业补贴拨付申请,携带以下资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经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由当地人社部门一次性拨付到申请者主体的银行帐户。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2765(市就业局创业指导服务科)。
三、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 〔2017〕4号)。
2.享受对象和补贴标准: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报程序:创业主体填报场租补贴拨付申请,携带以下资料:(1)创业者办理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2)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签订租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经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由当地人社部门一次性拨付到申请者主体的银行帐户。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2765(市就业局创业指导服务科)。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93号)、《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 〔2017〕4号)。
2.享受对象: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纳入享受培训补贴范围。
3.申报程序: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失业人员对应的身份认定材料(包含贫困家庭子女证明,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证明或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等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以及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教材、授课教师信息、授课视频资料、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联网的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等人员符合条件申请个人直补的,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一人相同工种相同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2765(市就业局转移技能与职业培训科)。
五、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2.享受对象:(一)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以下六类贵州籍毕业生(含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毕业生。(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以下两类外省籍毕业生: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名单,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社会扶助对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3619(市就业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六、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 〔2018〕34号)、《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 〔2017〕4号)。
2.享受对象:我市范围内吸纳贵州籍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的失业青年就业的用人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3.申报程序:就业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还要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3619(市就业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七、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 〔2017〕4号)。
2.享受对象:我市范围内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毕业年度内到我市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申报程序: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3619(市就业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八、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 〔2017〕4号)。
2.享受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3.申报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当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2791(市就业局就业服务科)。
九、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 〔2017〕27号)、《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 〔2017〕4号)。
2.享受对象:我市范围内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3619(市就业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十、贫困劳动力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8〕239号)。
2.享受对象:针对贫困劳动力(含建档立卡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户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3.申报程序:提供用人单位用工证明、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凭证或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涉及委托行为的,应提供委托书;企业或个人账户复印件;县级人社部门认为必备的其它资料。申请每人400元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县级人社部门按照“申报—审核--复核—会议研究—公示—拨付”基本程序办理。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2711(市就业局转移技能与职业培训科)。
十一、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
1.政策依据:
1.1《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号);
1.2《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兑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和跟踪服务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8〕121号》;
1.3《关于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供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8〕239号);
1.4《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8〕261号);
1.5《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做好当前后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
2.享受对象: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生产经营主体。
3.申报程序: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提供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要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要由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个人身份证件及贫困认定材料;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3个月以上相关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按规定在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县级人社部门按照“申报—审核--复核—会议研究—公示—拨付”基本程序办理。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5.实施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咨询电话:0851-28662711(市就业局转移技能与职业培训科)。